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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
作者:中信教育   来源:中信   日期: 2018-07-03    人气: 1561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本校”)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本校声誉,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对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校远程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全国重点大学,是“211工程”和“985工程”学校。办学目标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本校远程教育是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三条 本校远程教育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室、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10-6891891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校设立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室、远程教育学院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远程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远程教育招生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远程教育学院。
       第六条 远程教育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远程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校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备案的本校合作机构,根据本校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开展招生宣传和助学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层次和计划

  第八条 本校远程教育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面向社会招生的专业共有19个,办学层次有专科、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第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根据生源市场实际需求和办学资源情况按照本校要求的时间节点上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一经公布或上报教育部备案后,不得更改。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本校远程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必须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到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校外学习中心报名、学习。

第五章 入学测试

  第十四条 参加本校远程教育学习的考生需要通过本校组织的自主入学测试。自主入学测试采用计算机网络在线考试。
       第十五条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考生凭高考成绩单和准考证(两年有效)可不参加自主入学测试;参加二学历学习的本科毕业生可免试进入专升本层次学习;年龄25岁(含)以上的考生可免试进入专科层次学习。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本校远程教育根据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或自主入学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校外学习中心对考生报名所持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初审,本校远程教育招生办公室对校外学习中心审验合格后的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进行录取并下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学制、学习和考试

  第十八条 本校远程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专科和专升本的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在最短学习年限基础上最多延长2年。
       第十九条 学生采用网络自学为主、面授答疑为辅的方式进行学习。
       第二十条 本校统一组织课程考试,考试地点设在各校外学习中心。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本校远程教育按照学生选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中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在开学报到时按选课学分数和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的收费标准确定本学期学费并按学期缴纳学费。

第九章 毕业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考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本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标有“网络教育”字样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规定者,由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在本校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自行组织招生,不得跨省区或点外设点组织招生;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或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在招生中进行虚假承诺;不得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不允许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本校和各校外学习中心不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在招生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不得有损害本校声誉和利益的言行。如发生违法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持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或虚假学历证书入学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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